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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五章节(11)

更新时间:2010-12-17 09:26: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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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1、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

  2、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一)基金财产

  1、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2、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基金管理人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基金托管人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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