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六章节(3)
提示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提示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举例: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订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在双方均未履行时,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该买卖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对于视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B企业的,视为解除合同。
(2)自B企业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B企业应当履行;但是,B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相关知识点1:继续履行合同的,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相关知识点2: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P265)。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提示:所谓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是指对“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因为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就担保物的执行,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提起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选项A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因此选项B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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