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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票据法的一般理论详解(4)

更新时间:2010-02-08 14:14: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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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票据抗辩(重点)

  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提示: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例题】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

  A、背书不连续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对物抗辩的规定。选项D是属于对人抗辩的范围。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举例:A向B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这里的承兑银行为票据的债务人。B背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举例:A向B签发一张支票,B背书给c,C背书给D,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债务人A认为其与B的债权存在抵销关系而拒绝支付票据款,那么债务人A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其中对物抗辩的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情形之一是背书不连续。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ABC

  环球网校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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