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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汇票法律制度详解(四)

更新时间:2010-02-10 14:04: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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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兑

  (一)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

  4、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二)不单纯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三)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提示:(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环球网校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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