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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2010年招标师案例分析备考资料精选31

更新时间:2010-03-11 10:56: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案例4.22]投标保证金接收性质与接收时间

  [背景]某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某投标人投标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均进行了受理,同意其投标文件参与开标。其他投标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人同意该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违背相关规定。

  [问题]环球环球网校网校环球环球网校网校

  (1)招标人应怎样处理该份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为什么?

  (2)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是否为废标?

  [参考答案]环球环球网校网校环球环球网校网校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案例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也进行了受理,故应在开标会议当众进行拆封、宣读。因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投标文件的“内容”,是需要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内容,投标文件受理与否,不考虑内容是否完整,只考虑是否送到,由于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因此招标人对迟到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如果受理,就相当于在截止时间以后接收了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条中关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规定。其他投标人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人同意该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违背相关规定的观点是错误的。

  (2)法规中,无效投标文件一般指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受理后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通称为废标。所以,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有效,但由于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投标人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应当经过初步评审,对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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