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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规范建造师注册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更新时间:2010-03-19 13:39: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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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我中心在审查建造师注册申报过程中,发现部分申请人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以及通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违规行为。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注册人员诚信水平,现将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建造师不得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三、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为加强注册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经发现申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及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违规行为的,我中心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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