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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10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04-06 16:21: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关于2010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上述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4月19日至28日。

  考生登陆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报名。网上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考生选择“省(中)直长春市考区”,各市(州)考生根据所在市(州)选择考区,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考生就近选择考区。

  2.选择考试。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填报错误或提供虚假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

  4.上传照片。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照片。上传照片前,必须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将照片处理成宽120×高160像素,以保证格式的正确。

  5.打印报名表。考生在网上自行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和办法:

  现场确认时间:2010年4月20日至29日(省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

  考生须按现场确认时间到所选考区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确认。

  选择省(中)直考区报名的考生,到省职考办3楼报名大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

  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考生,现场资格审查确认地点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另行通知。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合格,由审核人和考生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 报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和相关证书等原件。

  3. 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 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时间:2010年4月20日至30日。

  经现场确认后,考生即可网上缴费,标准见附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四)准考证打印

  各项考试考前一周内,考生登陆省职考办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经 济11月7日

  上午:9:00—11:30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2:00—4:30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三、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获博士学位;

  6、获大专层次专业证书,从事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1、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2、获中专层次专业证书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三)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四)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之和,其截止时间为2010年底。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提供假学历、假证件、假单位等材料,以及因考试作弊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考,否则后果自负。

  五、成绩发布与证书领取

  省职考办网站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领取通知。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是,在省(中)直考区报名的,到省职考办领取证书;在各市州考区报名的,按当地职考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证书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考试服务工作。要加强考试宣传,为考生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要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确保报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报考人数,上述考试由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考区考场。

  (二)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3号令,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凡替考、使用假证件、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等考试违纪违规的考生,取消考试成绩,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考试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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