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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三章节(1)

更新时间:2010-04-13 09:06: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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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提示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提示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本题A选项属于鼓励类项目,D选项属于禁止类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提示: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1)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3、场地使用权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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