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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相关复习资料(25)

更新时间:2010-05-14 16:52: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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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一)自愿性

  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

  老师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按照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老师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亦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及有关的商业秘密,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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