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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精选(1)

更新时间:2010-06-03 16:40: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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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时,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要约人不作出回应-签字或盖章,这时承诺是否生效?合同肯定不成立,但如何理解“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随之成立”?

  答:生效;要约人发出要约,就等于认可要约

  老师您好,我听您讲课时讲到: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教材128页,标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不清楚应该怎样记?

  老师,我用的教材是咱培训网校给邮寄的,是建造师第三版,是最新的吗?我怎麽感觉和蔡老师的讲义多少有些出入?

  答:您用的好像是新版,没问题的。至于解除合同,按照教材理解

  如果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中标候选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吗

  答: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所以,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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