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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经济法》:房产税法律制度(19)

更新时间:2010-07-22 09:06: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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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题】按照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D、不能准确确定的,以税务机关折算的数量为计税依据

  答案:BCD

  解析:此题考核点是测试资源税关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13•计算题】某矿山11月份开采非金属矿3万吨(单位税额8元/吨),其中销售了2万吨,自用0.5万吨。计算该矿山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应纳资源税税额=(2+0.5)×8=20(万元)

  提示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提示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征税数量;为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征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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