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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1)

更新时间:2010-08-04 08:53: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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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己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举例:甲企业欠A、B、c三个银行的贷款,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为2年,到期后分别偿还60%,另外甲还欠D100万贷款,但D银行当时没有申报债权,那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D银行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D银行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清偿60%)行使权利。

  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举例:A向B借款100万,C为保证人,A进入重整期间,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限为2年,到期后清偿60%。这种情况下,保证人C的保证责任不能减少为原保证金额的60%,B银行有权要求C清偿100万元。

  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例题1】某破产企业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权利调整,削减对债权人组的债权至30%清偿率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会获得债权额30%的清偿,分10年清偿。每年偿还3%,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获得了3%的部分清偿,债务人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经管理人申请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

  B、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3%的清偿仍然有效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

  D、债权人未获清偿的97%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重整计划执行终止,重整计划协议的协力。

  【例题2】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2007年)

  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CD

  【例题3】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

  体是人民法院。(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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