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备考资料 >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职业病的范围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职业病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0-08-16 09:33: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一、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六项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白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09安全工程师老师播客吧访谈实录 
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201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9月4、5日

更多信息请访问: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  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查询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