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级经济基础》:行政法基础知识(8)
4、行政处罚的设定 $lesson$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拥有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分工。
(2)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职权管辖和级别管辖。
在我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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