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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六章节(15)

更新时间:2011-01-14 10:05: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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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lesson$

  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l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别除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

  解释: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提示:(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

  2、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 )。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别除权的范围。根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管理人应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债权(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担保财产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以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2)根据132条和第109条的规定,得知: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后所欠职工债权,不得优先于有担保的物权人受偿。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款项中,应从破产财产中最先拨付的是(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C、银行贷款

  D、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答案:D

  解析: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优先拨付,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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