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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六章节(16)

更新时间:2011-01-18 08:59: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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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破产程序的终结 $lesson$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③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④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

  3、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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