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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辅导: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更新时间:2011-11-16 09:15: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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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17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lesson$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09单选)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09多选)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2)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2、法定解除★(06单、07多)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09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预期违约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一般性迟延履约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质量不合格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只针对未来,不溯及以往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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