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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八章节(1)

更新时间:2011-02-12 09:20: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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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lesson$

  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2)可支配性。

  解释:不可完全支配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恒星虽然也具有客观物质性,但因为不具备可支配性,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再如:权利主体不能作为物,如,人,但人死后的尸体可以作为特定的物来对待,如,血液、肾脏也是特定的物,当从身体上分离出来以后,才可以作为物。

  【题例】下列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

  A、空气

  B、智力成果

  C、恒星

  D、经济法教材

  答案:D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解释: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举例:校园里生长的树木、花坛里的花草在分离以前都是属于不动产,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大部分(也有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具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论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较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是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提示: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解释: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

  考试时经常考到两点:

  1、所有权转移时,怎样处理?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2、怎样判断主物与从物?如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汽车与备用轮胎之间是主物与从物关系。

  【题例】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门

  B、甲的杯子和杯盖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答案: BC

  解析: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提示: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另外孳息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根据《合同法》第l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题例】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银行存款所得利息

  答案:AD

  解析:根据民法原理,孳息的标准定义为: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孳息与原物相对应,因此可认为是两个独立的物,基于此,当可以确认选项BC错误。本题答案为AD。

  (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第三、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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