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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九章节(4)

更新时间:2011-03-02 09:26: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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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lesson$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如《物权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者转移。(P368)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中的“善意”是指相对人的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1)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2)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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