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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讲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3)

更新时间:2011-08-26 09:10: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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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3、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4、、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报告。

  相关知识点: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

  5、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6、外资企业的“破产清算和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7、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例题1】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下述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 )。

  A、增加注册资本

  B、转让注册资本

  C、抵押企业财产

  D、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答案:ABC

  【例题2】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会代表有权列席的本企业会议有( )。

  A、研究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的会议

  B、研究有关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的会议

  C、研究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问题的会议

  D、研究有关企业合并、解散的会议

  答案:AC

  【例题3】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 )。

  A、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债权人代表

  C、债务人代表

  D、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

  答案:ABD

  解析: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本题考核点是外资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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