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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要点-延续注册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01-16 13:40: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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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lesson$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

  变更注册的规定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者解聘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注销注册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同,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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