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资料 > 2013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规》:专项规划环境报告书的审查

2013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规》:专项规划环境报告书的审查

更新时间:2012-11-21 08:45: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专项规划环境报告书的审查(没有对篇章和说明的审查)

  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环评法》第13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老师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老师,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老师库内的相关专业的老师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根据2003年《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规定: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老师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3、审查的性质:

  《环评法》第14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2013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规》考点汇总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时间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报考条件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环境影响评价师资格查询

环境影响评价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环境影响评价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境影响评价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