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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2012-11-22 10:50: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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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节讲述违约劳动合同的责任的概述

  第八节 违约责任

  一、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方式

  (一)继续履行

  1、概念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约定,即实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2、不适用继续履行的: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1、概念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补救措施要求对方适当履行。

  2、具体措施

  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1、概念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偿额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有承担。

  3、方式

  (1)恢复原状,即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2)金钱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需加付利息;

  (3)代物赔偿,即以其他财产替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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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支付违约金

  1、概念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2、性质

  违约金是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经济补偿手段,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

  3、支付规则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提示】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4、与其它责任方式的并用

  (1)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

  5、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三、免责事由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法定事由、免责条款、法律有特别规定。

  (一)法定事由

  1、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适用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免责一方的义务

  (1)采取有效措施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2)通知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

  (3)提供证明

  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二)约定事由(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三)特别事由(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如《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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