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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精讲之工程质量控制的总结

更新时间:2012-11-23 10:04: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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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旨在阐述市政公用工程中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知识

  改进、纠正和预防

  1、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分析和评价项目管理现状,识别质量持续改进区域,确定改进目标,实施确定的解决办法。

  2、质量持续改进应按GB/T19000族标准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

  3、工程施工项目部对不合格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企业的不合格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或分项工程未经处置而转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2)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

  (3)应进行不合格评审。

  (4)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让步接收或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

  (5)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6)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让步接收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7)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8)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

  4、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处理结果。

  (3)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出的问题,应由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4)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方案及措施。

  (5)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井记录;对严格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上报企业管理层。

  (6)工程施工项目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总结。

  5、预防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3)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

  (4)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6、检查、验证:

  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依据质量控制中出现的问题、缺陷或不合格,召开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质量分析会进行总结,并制定进一步改进措施。

相关链接: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

          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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