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5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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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1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2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
均为100分 |
均为60分 |
物业经营管理 | ||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 ||
物业管理实务 |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本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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