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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造价员考试须知:资格证变更

更新时间:2012-06-08 14:31: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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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造价员资格证》变更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造价员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第二周集中受理《造价员资格证》变更,办理变更后不满一年的,不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变更分为市内变更、跨市变更及跨省变更。

  (一)市内变更:

  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跨市变更:

  1.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变更资料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履行变更手续。

  2.申请人携带经批准的变更资料、《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到变更以后单位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换发《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三)跨省变更:(转入、转出变更)

  造价员转入、转出变更的,须先向原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原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同意后履行手续,其它办理程序与省内变更相同。

  第二十五条办理《造价员资格证》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填写、下载);

  (二)原单位解聘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或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造价员资格证》和印章;

  (五)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跨市、跨省变更);

  (六)由其它单位调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员,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第二十六条外省造价员转入变更的,原《造价员资格证》设有专业的,按同等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造价员资格证》。

  原《造价员资格证》无论是否设有等级,一律换发三级《造价员资格证》。

  第七章《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资格证》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造价员资格证》的用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资格证》打印、印章制作及颁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资格证》编号由11位字符、数字组成:

  第1~2位为汉字“辽”;

  第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5位为市代码,按省辖市大写英文字母编排:A(沈阳建安、沈阳市政)、B(大连市)、C(鞍山市)、D(抚顺市)、E(本溪市)、F(丹东市)、G(锦州市)、H(营口市)、J(阜新市)、K(辽阳市)、M(铁岭市)、N(朝阳市)、L(盘锦市)、P(葫芦岛市)、Q(大连开发区)、V(省直);

  第6位为造价员专业代码:1表示土建、2表示装饰、3表示水暖、4表示电气、5表示安装、6表示市政、7表示仿古园林;

  第7位为造价员级别代码:1表示壹级、2表示贰级、3表示叁级;

  第8~11位为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九条我省造价员印章规格为48×22mm,颜色为蓝色原子印。姓名为宋体小四,其它为宋体小五。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第3行为资格证编号加专业等级;第4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简称。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印章图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王小玲辽07A130001(土建叁级)

  沈阳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条《造价员资格证》和印章应由本人保管。《造价员资格证》或印章遗失,本人须在相关网站刊登遗失启事,同时登录相关网站填写、打印《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到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重新制作《造价员资格证》或印章。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证》验证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资格证》验证须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验证: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网上下载);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四)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验证分为合格、不合格。验证合格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造价员资格证》“验证记录栏”栏内加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章。验证不合格的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印章,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造价员资格证》验证合格与不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

  1.近三年每年至少有1项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材料;

  2.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

  3.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已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员资格证》的。

  3.在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4.涂改《造价员资格证》或转借印章的。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6.年龄满70周岁及以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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