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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护士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3-01-11 11:21: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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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业护士的义务

  执业护士的义务

  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依法进行临床护理义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如,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之间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卫生观念和培养健康行为,唤起民众对健康的重视,促进地区或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是医务人员的义务,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护士依法执业的另一重要体现,就是有关正确书写包括护理记录在内等病历材料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是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书写和保管病历的规定要求。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历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依据,必须保证医疗护理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对病历要实施科学管理。

  2.紧急救治患者的义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正确查对、执行医嘱的义务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4.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所谓隐私是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由于治疗护理的需要,护士在工作中可能会接触患者的一些隐私,如个人的不幸与挫折、婚姻恋爱及性生活的隐私等。以医院收治的传染病病人为例,他们共同的心理特点是焦虑、忧郁、恐惧,担心失去工作、受到歧视。根据条例,护士对保护患者隐私负有义务和责任。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这样的规定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这既是一种职业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定义务的要求。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从患者角度而言,则是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这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为患者保密,不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不得将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公布或传播。

  5.积极参加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救护的义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违反上述义务的表现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法定义务的表现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二)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承担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和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并且一旦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同时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将被记入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此外,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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