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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现场检查通知

更新时间:2013-01-16 13:21: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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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会协〔2013〕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 [2008]9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见附件8)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 2013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2013年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3)。

  (四)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4)、执业证书原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六)2012年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复印件。其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

  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提供以上证明。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事务所要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1、不履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5、应提供但未提供社保参保证明的;

  6、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未提交检查申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检查材料(附件5、附件6):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时限内上报材料,确保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五、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一)我会所属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材料,并于 2013年2月25日至3月1日以A4纸打印上报。其中,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所的印章。

  具体办事流程(附件6):1、到财务部办理交纳会费情况证明;2、到继续教育部办理年度培训情况证明;3、将相关材料报注册部审核。

  (二)我会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核对:1、聘用合同;2、人事档案的托管;3、薪金的发放;4、社保基金的缴纳;5、执业情况。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我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注销注册等处理。

  (四)我会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六、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

  七、截至2013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八、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我会要求其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我会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九、其他

  (一)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将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检查材料上报前,核对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如地址、电话、邮编有变更事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更改。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号与实际不一致的,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注册部修改。涉及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变更的,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三)事务所报送检查材料之前,应首先登录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点击“注册管理―任职资格检查”,提交年检申请;同时完成综合评价系统指标的填报工作。

  (四)为做好2013年注册会计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体检工作,确保个人信息采集完整准确,请各事务所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个人信息统计表》(附件7、EXCEL格式),并将其电子版同年检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的文件名为:“XX事务所XX人”,即单位名称与参检师注册会计师合计人数。

  (五)申报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会注册部联系。

  联系人:福立国

  联系电话:8822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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