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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指南:1月新税法速递与小评

更新时间:2013-01-23 10:38: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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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未来把握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将被纳入试点地区,而应该关注尚未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扩围进度,提前进行布局。

  日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确定,2013年将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抓紧研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试点的方案,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营改增既是对政府让利于民智商的大考,对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契机。企业未来把握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将被纳入试点地区,而应该关注尚未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扩围进度,提前进行布局。来自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已经近百万户。

  此外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作出决定,将完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展的机制,光伏电站项目执行与风电行业相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风电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以及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政策,其他的则涉及相关行业(项目)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研品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点评:上述所称的“符合条件”主要包括:在具备权限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提高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费用扣除标准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点评:属于政策微调。律师属于高知、高收入阶层,尽管律师业一直被列为税收重点监管对象,但是并非很理想。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点评:此次税务总局同时明确了长途客运、班车、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港澳台交运服务仍然适用零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点评:对上述范围内的交通运输服务实行免征流转税政策似乎是一个“惯例”。

  明确营改增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事项

  按照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点评: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对依照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3%的费率计缴文化事业费。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对原随同广告业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广告业)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

  企业资产重组可按规定结转留抵税额

  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点评:与上述政策相关的是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明确契税征免若干具体政策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点评: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总局此次还首次明确,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符合规定比例的硝基复合肥免征增值税

  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点评:由于硝基复合肥是一种新型复合肥,在税收政策上需要予以明确。

  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

  中日双方主管当局代表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方新增加的重建专项所得税和重建专项法人税。

  点评:为保障日本东部大地震灾后重建的经济来源,日本根据其国内法案设立了重建专项所得税和重建专项法人税两个新税种,分别以中日税收协定中税种范围条款日方所列的所得税和法人税为税基,且与其实质相同。我国居民在日本缴纳的重建专项所得税和重建专项法人税可以按照中日税收协定的规定进行抵免。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升级

  税务总局和工信部日前发出通知,将联合委托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现行“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完善和升级。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于2013年4月1日起启用,届时将不再接收旧版系统上传数据。自2013年4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及上传包括车辆配置序列号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自2013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2013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或报关的进口机动车),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自2014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所有机动车均应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

  点评:此次系统升级有利于提高税务部门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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