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知识点
一、引进技术管理
1、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应当与技术输出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3)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4)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5)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6)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7)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2、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二、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管理
1、合营企业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
2、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3、合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三、生产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在其合同规定和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四、财务会计管理
1、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2、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3、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记账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算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4、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5、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报表、证件,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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