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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承兑

更新时间:2013-01-29 11:13: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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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四、承兑

  (一)承兑及其效力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承兑程序

  1.提示承兑(2005年单选题)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票据法》提示承兑期限的规定主要是: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39条)。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40条)。

  【例?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2005年CPA试题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承兑成立

  (1)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票据法第41条)。

  【提示】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票据法第42条)。

  (3)承兑的格式。这是指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需要在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和

  【强调】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则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三)不单纯承兑

  1.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法第43条)。

  【强调】《票据法》不允许不单纯承兑。

  2.付款人作出的承兑是无条件的,如果附有条件,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四)承兑的效力(2006年单选题)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应正确理解该条规定: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入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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