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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2-19 08:54: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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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 巩固和深化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以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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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 巩固和深化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以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事务所征求意见,并于6月30日下班前将意见汇总后反馈。
  联系人:马冬鸣
  联系电话:010-88250335 传真:010-88250348
  电子邮件:zhpj@cicpa.org.cn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党办, 邮编:100039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30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通过抽查等方式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7月上旬,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每年7月中下旬,中注协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四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除了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的综合评价其他指标。
  (四)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四条 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得分= (该事务所业务收入/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其他指标,是指除业务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之外的指标。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自2010年7月开始,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结合行业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从业人员发展方向一致、业务工作相近、职业性质相同、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特点,创建"指标引导、自动比动"行业创先争优科学机制,形成创先争优生动局面,呈现出比学赶超的良好势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了巩固和深化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综合反映与评价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以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06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评价指标设计
  《修订征求意见稿》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在充分借鉴国际上事务所排名有关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客户评价事务所的要求,将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归集为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四项综合评价指标。
  指标选取主要考虑到:业务收入体现了市场对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的综合评判,反映了事务所的整体规模和实力。注册会计师人数反映事务所专业人才队伍规模,体现了事务所的业务承接和执行能力。综合评价其他指标体现了事务所在高端业务、多元化经营、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信息化建设、党建、创先争优、社会责任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处罚和惩戒情况体现了的事务所的诚信和信誉情况。
  二、关于各项指标权重
  经过初步征求意见,我们对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做出如下安排:业务收入权重50%;注册会计师人数权重10%;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权重40%;处罚和惩戒情况直接作为抵项。经过试算和敏感性分析,这一权重安排在体现事务所技术业务能力的同时,又全面体现行业创先争优的要求;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同时,又体现我国行业管理和服务的特点;在突出规模指标的同时,又适当兼顾事务所科学发展各方面的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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