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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点指导:刑法中的期限

更新时间:2013-02-22 10:46: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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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点指导:刑法中的期限

  刑法中的期限

  一、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刑法,但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的,一律适用刑法;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罚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3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独立适用或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四、刑罚的适用

  1、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内。

  2、缓刑的适用

  (1)条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3、减刑的适用

  (1)减刑的限度: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处死缓的,不得不于12年(不含死缓执行的2年)

  (2)减刑起始时间:无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服刑一年半后,方可减刑。死缓罪犯死缓执行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减刑间隔时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有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减刑时不得不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4、假释

  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1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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