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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01 15:39: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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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我会制定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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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我会制定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行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办理全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指导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转所工作;市注协负责办理本市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初审工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转入分所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报分所所在地市注协及省注协备案。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含拟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中共党员未办理完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

  (六)其他不适合转所情形的。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向所属注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拟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 )的聘用合同;

  (三)人事或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在转入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为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提交经省财政厅备案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表;

  (五)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已退休人员不须提交前款第(三)项,但须提交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的,应当按照与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填写《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应当取得转出所和转入所的同意,并由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人员在《转所申请表》上签章,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第八条 转出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属注协提出书面申诉。接到注册会计师申诉后,所属注协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并形成书面调解记录。

  自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转出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所属注协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各市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将转所材料送所属市注协办理转所初审手续。市注协同意后,注册会计师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送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跨行政区域转所(含跨省或跨省辖市,以下简称“跨区转所”)的,应在转入所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转出市注协同意后,将转所材料暂存省注协。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所的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同一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所属市注协同意直接向省注协提出申请,跨区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三)所属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行政区域(跨省或跨省辖市)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或办理完备案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提交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

  (三)迁出地及迁入地市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省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或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注协书面报告并缴回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各市注协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注协,省注协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市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报省注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市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以省注协签署同意转入意见日期为准),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中完成转所操作。省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省直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转所由省注协直接负责,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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