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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3-04-01 10:55: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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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无论是应清算还是可清算,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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