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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公司法的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2013-05-29 10:37: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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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1.公司的分类2.对外投资3.对外担保4.对外借款
     相关链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的分类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2选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3.对外担保

  (1)对外担保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2)对外担保的决议(2007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①2选1

  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1选1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解释1】公司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解释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2)股东(大)会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人数)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4.对外借款

  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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