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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税务登记内容

更新时间:2013-06-09 08:53: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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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

     相关链接: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注意选择题】

税务登记内容 

要点 

1.设立(开业)登记 

1)时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3)税务登记的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登记 

1)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顺序: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 

3.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l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注销登记 

1)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再工商。
3)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注意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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