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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统计工作实务》:统计标准

更新时间:2013-06-28 14:21: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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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统计工作实务》:统计标准 一、 统计标准的概念 二、 统计标准的制定

  统计标准

  一、 统计标准的概念

  统计标准,是指根据经济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统计工作规范,是统计工作现代化、科学化的基础,是实现统计信息交流的共同语言。制定统一、规范的统计标准,既是统计科学化的要求,也是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可比性的技术保障。为此,《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其中,指标涵义,是指该指标的内涵与外延,内涵说明该指标的规定性和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说明该指标包含的范围。计算方法,是指根据相关指标和相关基础资料计算某一指标的方法,包括计算原则、计算公式和有关折算系数等。分类目录,是指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对统计客体所作的分类,如行业分类、职业分类、地区分类等,是进行统计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使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式。统计编码,是指统计分类、统计指标等的编号,是用于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对于提高统计管理水平,建立统计数据库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 统计标准的制定

  依照《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统计标准是根据其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两种, 一是国家统计标准,二是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部门统计标准是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但是,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依法明确统计标准的制定机关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维护统计标准的权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调查经费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所谓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安排。依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一般是指全国性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与常规统计调查不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不需要每年进行,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如5年或10年进行一次。全国性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性强,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配合。所以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国务院都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全国性普查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并对所需经费的落实做出具体安排。

  如第五次人口普查办法规定,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为了保证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进行,《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的保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一是明确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二是要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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