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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关税的完税价格

更新时间:2013-07-08 11:08: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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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法》:关税的完税价格(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计税价格。

  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采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

  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CIF三项缺一不可。

  【归纳】完税价格的构成:

完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基本构成:货价+至运抵口岸的运费+保险费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项目:

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买方负担的包装、容器的费用

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

进口关税和进口海关代征的国内税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复制权费用

  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4.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的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不含出口关税和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四)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归纳为以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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