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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抵押物

更新时间:2013-07-16 09:04: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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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

  抵押物概念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能抵押。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4.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5.土地的抵押

  (1)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4)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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