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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备考点6

更新时间:2013-07-25 12:54: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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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

  1.法律可以创设所有罚则,限制人身自由的罚则为其专属权,行政法规无权作出规范。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人身罚以外的所有处罚形式,法律对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行政法规不能超出法律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及其幅度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所有罚则。其规定权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可以设定罚款和警告。首先是规定权,第二款才是设定权。

  拘留是行政拘留或治安拘留,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吊销许可证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一般行为能力的终止;吊销营业执照则涉及企业的主体资格,相当于对自然人判了死刑。

  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许可证效力的中止,暂时使许可证失去法律效力。

  没收:无偿收归国家。没收有四个对象:(1)非法所得;(2)违禁品;(3)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如放录像的录像机;(4)相关的物品:如没收非法捕捞的鱼虾。

  罚款:课以金钱给付的义务,通过剥夺合法收入以示惩戒,罚款应从合法收入中支付。非法(所得)收入是应没收的。

  警告、通报是申诫罚,形成心理或精神上的压力。这两种罚则一旦送达或公布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履行。

  行政处罚法第10、11条第一款是设定权、第二款是规定权;规章的第12、13条第一款是规定权、第二款是设定权。第14条概括否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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