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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更新时间:2013-07-30 08:34: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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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与证券市场二、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

  (一)证券的概念及特征

  本章介绍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这一狭义的有价证券。《证券法》规范的证券也只限于资本证券的范畴,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上市交易的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3)发行、交易的证券衍生品种。

  (二)证券的种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种类主要有: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认股权证和期货等。

  (三)证券市场的结构和要素

  证券市场的要素,包括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和证券交易场所等。

  二、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证券法》规定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6大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1.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实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

  2.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二)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注册资本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因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其经营前列业务范围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证券公司的经营权限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4)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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