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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反担保

更新时间:2013-07-30 10:39: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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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反担保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反担保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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