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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更新时间:2013-08-09 09:18: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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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013年《法规》考点解析汇总2013年一建各科目教材解读汇总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教材解读】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包括缔约各方自接触、协商、达成协议前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两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二、要约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因此,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

  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承诺

  《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1.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命题考点】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法律效力;承诺的生效;承诺的内容。

  【分析预测】

  (1)判断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哪些文件作为要约,哪些文件作为要约邀请。

  (2)判断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哪些承诺属于有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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