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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常考知识点:代理

更新时间:2013-08-09 19:01: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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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大家提供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常考知识点系列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之用,详见下文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证书

  五、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

  (1)为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2)亲自代理行为;(3)报告义务;(4)保密义务。

  2、代理权的限制

  (1)自已代理的禁止。(2)双方代理的禁止,又称为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从民事活动的情况。双方代理原则上无效,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3)代理人的懈怡行为与诈害行为的禁止。

  六、无权代理

  1、概念: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1)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期限届满后继续实施代理的行为。

  2、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和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常见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后又撤回其授权;

  2、被代理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的。

  4、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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