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造价工程师考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更新时间:2013-08-19 14: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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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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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1. 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列出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2. 债务转让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3. 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处理,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关规定。
施工组织:房建,市政,道桥,水利,岩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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