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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通知

更新时间:2014-02-18 13:38: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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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3]124号)的有关要求,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应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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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的有关要求,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现将有关我市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近期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材料附件须每页加盖注册单位公章)

  三、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应在2014年3月7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书面材料报送至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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