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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

更新时间:2014-02-18 11:13: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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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为双务合同的债务人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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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为双务合同的债务人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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