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的主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的主体

更新时间:2014-02-25 09:21: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的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及非法人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含义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经济法主体分为:

  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及非法人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但是,经济法是强调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的。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1.虽然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法、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凋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2.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汇票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