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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东权及分类

更新时间:2014-03-13 09:38: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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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东权及分类 一、以行使目的二、以行使条件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股东权及分类

  一、以行使目的

  共益权基于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自益权仅以个人利益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二、以行使条件

  单独股东权 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如自益权、表决权

  少数股东权 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方可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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